问题 | 哪些情况下刑事案件辨认笔录不作为定案根据 |
释义 | 1、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 一、什么是笔录证据 辨认笔录一般认定是鉴定意见类证据。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辨认笔录签字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辨认笔录由辨认人、见证人、侦查人员签名。 依据辨认标准的不同,辨认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是刑事案件侦查的一种常见的手段,相对简单又十分有效,在辨认笔录上也是需要认真制作的。在辨认过程中需要有相关人员在场,辨认完毕后要制作辨认笔录给辨认人进行确认签字,否则是需要负责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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