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车主质疑 什么是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以及处罚条例?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这外的,任何可能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例如打电话,疲劳 ,酒后的行为,都是“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9、逆向行驶的。10、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11、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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