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员工入职前提供失业证,或是上一任单位的离职证明,证明你是待业或失业中。《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失业证是在原公司离职后,凭原工作的单位的离职证明到劳动局办理的。如果没有原单位的离职证明,自己到劳动局去办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接受劳动局工作的安排,如果不接受劳动局工作安排的,劳动局认为你已经就业,所以不会给你办理失业证。招收失业人员的单位不存在避税的问题,对单位的好处是没有脱离劳动监管部门私自招工,因为单位会将失业证交回劳动局;劳动局就知道单位增加了用人,可以监管单位社保的缴费情况。对单位的诚信建设有帮助。 法律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