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是哪些? |
释义 | 1、如果女方在哺乳期间,这时候男方不得主动提出离婚,除非女方先提出离婚,男方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 2、现役军人也不可以提出离婚,如果自己配偶主动提出离婚,这是可以的,不过要经得现役军人同意之后,才能办理离婚手续。 3、申请离婚的两个人必须是成年人,要对自己做出来的决定负责任。只有领取离婚证之后才能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 4、在我国离婚必须要遵循自愿原则,也就是说双方都要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 5、当然离婚必须要建立在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目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也可以通过诉讼离婚。 6、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材料一定要准备齐全,而且要真实,否则工作人员是不会帮忙处理的。 如果能够与达成一致从而协商离婚是最好的结果,但如果不能,也要坚定捍卫自己的权利,必要时提起诉讼,坚定表明态度,告知离婚原因,理清家庭共同财产,明确孩子的抚养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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