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收条维权问题 |
释义 | 借条和欠条作为法律规定的借款证据,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减少还款金额,如果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法院仍会受理诉讼。借条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履行,出借人需证明达成借贷合意和实际支付款项,借款人需举证提前扣除利息。在日常生活中,持有借条或欠条的一方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追求债务偿还,但必须有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 法律分析 一、借条收条都有是否可以去起诉? 借条收条都有是否可以去起诉,因为借条和欠条都是属于法律当中所规定的,证明存在借款的事实证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借条记载的金额大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债务人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减少还款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二、借条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是怎么样的? 出借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本金数额归还借款的,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借贷合意的事实,以及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已经实写交付的证据,如汇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如不存在疑点事实,可以认定出借人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借款人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出借人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实际支付款项,借款人抗辩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且出借人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的。 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有借条或者是欠条的话,作为出借方多次索要债务,对方不予偿还的情况之下,完全可以直接到法院要求进行诉讼。但是这种诉讼的话,必须是有一定的事实依据,还有相关的证据。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借条和欠条作为法律证据可以用于起诉。如果借条记载的金额大于实际借款金额,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减少还款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出借人起诉时需要提供债权凭证和其他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法院仍会受理。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时,需要提供证据。借条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借贷合意的证据,以及按照债权凭证实际支付款项的证据。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出借方多次要求偿还债务而对方拒绝,可以根据借条或欠条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必须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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