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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关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释义
    法律分析: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1.须留置财产与对方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所为指示不相抵触。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当事人不得随意设立,但可依当事人合意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须留置债务人财产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此条系民事活动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虽未明文规定但亦应遵守之。
    3.须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不相抵触。如果债权人在合同中的义务即是交付标的物,则债权人不得以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为由行使留置权,否则与其所承担义务的本旨相违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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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