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先履行抗辩权和解除合同权的区别如下: 1、先履行暂时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只阻碍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不产生消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消除合同的履行效力; 2、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是一方提前违约,合同终止权的原因,是一方提前违约或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没有法律理由,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终止合同; 3、在两种权利可以行使的情况下,先行使抗辩权可以节约合同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一、双方债务到期的内容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都以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到期为成立条件,但两种到期的具体要求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是双方对待给付的交换关系的反映,并旨在使双方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所以,只有在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求双方所负债务到期,但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后。在后一方履行的一方,以另一方的履行为自己履行的条件或因在后履行享有期限利益。当一方应先为履行而未履行或虽履行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另一方可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预期违约,是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以前明示或默示毁约,另一方能否因此成立先履行抗辩权?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是解除合同或立即起诉,要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 对预期违约,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到期如约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可能是在后履行的一方违约,在先履行的一方可保留自己的给付,但这不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预期违约,也可能是负在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在后履行的一方不欲解除合同,而等待对方的履行,此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准备工作,以防止损失的扩大。此种行为本身,因仅仅是中止履行准备工作,尚不是严格意义的先履行抗辩权。 但这种行为,随着履行期的届至,可以在性质上转化为先履行抗辩权。 二、抗辩权的种类 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方可能违约不履行合同的情形,或着已经履行,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行使抗辩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得到正确的行使。依据的法律规定抗辩权主要分为三种,具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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