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案件司法解释 |
释义 | 寻衅滋事案件司法解释: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对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起点进行了规定,包括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等因素。寻衅滋事案件能否撤案取决于具体情况,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才可撤销案件。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故意行为破坏公共秩序等。 法律分析 一、寻衅滋事案件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案件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寻衅滋事立案后能撤案吗 寻衅滋事立案后能否撤案,视情况而定。如果有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才可撤销案件,否则只有情节轻,或免除处罚情况下才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三、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应当是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体是公共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无事生非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结语 寻衅滋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财物损失等其他因素来增加刑罚量。至于寻衅滋事案件能否撤案,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只有在符合撤销案件条件或情节轻微、免除处罚的情况下才可撤案。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况,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故意、公共秩序作为客体以及随意殴打他人、无事生非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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