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子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对他的父母有影响吗?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限制消费措施包括子女无法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此举对子女产生一定影响。 法律分析 执行局把父母列入失信黑名单,对儿女有一定的影响,子女无法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拓展延伸 儿子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父母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当儿子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时,父母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中,父母可能会对儿子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如果父母未能履行监护职责或未能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阻止儿子从事违法行为,他们可能会被视为共同责任人。然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父母可能不会直接承担法律责任,除非他们自身参与了违法行为。因此,无法一概而论是否父母会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具体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儿子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对父母的影响可能更多是社会和道义层面上的,例如对家庭声誉、信用评级和人际关系的影响。 结语 儿子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对父母的影响可能更多是社会和道义层面上的,例如对家庭声誉、信用评级和人际关系的影响。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父母可能会对儿子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具体情况而定。无法一概而论是否父母会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 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制定学生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制度,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评估、测算和合理确定本行学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根据用卡情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学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额使用。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发卡银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要素: (一)申请人信息:编号、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住宅地址、账单寄送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验证信息、其他验证信息等; (二)合同信息:领用合同(协议)、信用卡章程、重要提示、合同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 (三)费用信息: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收费信息查询渠道、收费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 (四)其他信息:申请人已持有的信用卡及其授信额度、申请人声明、申请人确认栏和签名栏、发卡银行服务电话和银行网站、投诉渠道等。 “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 申请人确认栏应当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八十四条 收单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机制,设立管理台账,及时登记和更新受理终端安装地点、使用情况和不定期检查情况。 对特约商户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受理终端的要求,收单银行应当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发现特约商户有移机使用、出租、出借或超出其经营范围使用受理终端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相关证据等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将特约商户、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等有关信息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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