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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归谁所有
释义
    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也可以归承租人所有。
    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一、承租人擅自转租应如何样追究责任
    承租人擅自转租追究责任如下:
    1、承租人必须终止与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2、出租人必须根据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直接从次承租人处取回租赁物,次承租人不得根据其与转租人的租赁合同对抗出租人;
    3、次承租人必须向转租人索赔违反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承租人的转租期限在其租赁期限内,且合同约定不得转租,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出租人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仍可以使用租赁物。如果承租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其租赁期限,则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二、租房合同未到期可以解除吗
    租房合同未到期是否可以提前解除视情况而定。
    1.出租人未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承租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三、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
    一、概念: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是指租赁合同期限虽未届满,但出现法定或约定情事,而由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解除合同的,租赁合同也因此而消灭。
    二、民法典规定的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不定期租赁,租赁标的物灭失等情形。其中,不定期租赁有约定为不定期、约定不明确而被视为不定期、未采用书面形式,且当事人对期限有争议被视为不定期租赁,以及合同终止后双方又默示地继续合同的不定期租赁四种。这四种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随时解除租赁。
    (二)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有这几种情形: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收益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以不解除,承租人无权干涉和主张。
    (三)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有如下情形: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不能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有可归责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也有非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依其不同情况分别述明如下:
    (1)租赁合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第一,不可抗力等因素,如火灾烧毁出租房屋,或地震使出租房屋倒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对于标的物的毁损均无过失,但由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使得合同的目的已经不可能实现,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且相互之间无须承担责任。第二,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但租赁物因此而灭失、毁损的,因承租人对此并无过失,出租人自然也无过失,但租赁物已毁损、灭失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同样应准许当事人双方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承租人在此情况下应当就其无过失使用、收益租赁物负举证责任。
    (2)租赁物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一方的事由而灭失、毁损的,虽然承租人对此毁损、灭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此时合同如因无法实现目的而消灭,也属必然,只不过解除合同的权利在于出租人一方,承租人不得主张解除合同,而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赔偿出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害。
    (3)租赁物因可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构成债务不履行,应对承租人负债务不履行责任,并应赔偿承租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可减少或不支付租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757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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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3:5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