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止探望权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子女不愿意被探望,探望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探望人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等的,直接抚养方可以起诉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子女的探望权能不能由双方协商中止 探望权不可以约定中止,探望权的中止应当由法院判决。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子女探望权中止条件 (一)中止探望权的行使,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作出。 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当事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二)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决定需要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当事人自己没有权利中止对方行使探望权。 (三)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决定,必须是在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才能作出。 主要是指: 1、探望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2、探望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者对子女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等侵权行为倾向,可能危及子女的安全的; 3、探望权人品道德品质和作风特别恶劣,可能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 4、探望权人与子女的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等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