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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抓走私别人货物,是否会受到刑罚?
释义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罚根据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而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和没收财产。单位犯罪则处罚金,并对负责人员判刑。多次走私未处理的按累计金额处理,武装掩护走私加重处罚。对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将以数罪并罚处理。
    法律分析
    当然会。
    根据《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拓展延伸
    走私他人货物的刑事责任与法律规定
    走私他人货物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其刑事责任与法律规定紧密相关。根据我国刑法,走私他人货物属于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寄递、转让、购买、销售、接收、运输、储存、出售、非法转让、非法制造、非法提供、非法使用、非法持有、非法进出口等行为,涉及的刑事责任严重。根据情节轻重,可能面临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等刑罚。同时,走私他人货物还可能触犯海关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加刑事责任。因此,任何人都应当明确知晓,走私他人货物是违法行为,一旦被抓,将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远离此类违法行为。
    结语
    走私他人货物是严重违法行为,刑事责任与法律规定密切相关。根据我国刑法,走私行为涉及非法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等行为,可能面临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等刑罚。同时,走私还可能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应明确知晓走私他人货物是违法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远离此类违法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六十四条 药品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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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8: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