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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权人能将质押财产转质吗?
释义
    质权人可以将质押财产转质,但是应当经过出质人的同意,如果质权人未经出质人的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则质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出质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吗
    债权出质需要通知债务人的。质权人与出质人设定普通债权质押后,基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债务人,以便其做好履行准备,否则债务人有权只向出质人履行义务,而无义务向质权人履行。
    当事人以权利出质的,如果是以应收账款出质,则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且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在质押行为中,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向什么机关办出质登记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向证券登记机关办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取。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记日起生效。由此可见,金融机构公司的股权可以质押。
    三、民法典对质权的及时行使有什么规定?
    质权的及时行使有以下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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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3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