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进了看守所不一定会被判刑。 看守所主要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 对于被看守所羁押待审的人犯,如果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经侦查认为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会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接到通知书后,会将其立即释放。 构成犯罪的,如果当事人有法定情形,被免除处罚或者撤销案件,也不会被判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由于已经被判刑,所以除非有未被发现的犯罪或者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不会再被判刑。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