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补偿金能否协商 |
释义 |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也是协商的内容之一,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协商的结果按照法律规定一般会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但协商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与应获数额如果数额相差太大存在因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而被撤销的风险。 一、怎样的合同有效 具备以下条件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1、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2、当事人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形的,合同效力待定或是直接无效; 3、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必须合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二、合同无效与可撤销有什么区别? 1、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无效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它始终无法转变为有效合同,因此也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4、法律责任不同。 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可能还要对其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一般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5、期限限制不同。 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撤销权人丧失撤销权,不得行使撤销权,此时合同有效;而无效合同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其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三、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有哪些 合同转让成立的条件有: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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