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想知道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哪些呢 |
释义 |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信用卡诈骗犯罪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 (1)犯罪空间的跨地域性。由于信用卡具有跨地区使用的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我国通讯设备尚不完备的可乘之机,进行跨地域作案。如罪犯褚某于1995年8月至9月,采取跨地域作案的办法,先后在山东枣庄、临沂及河南郑州、江苏盐城等地用信用卡恶意透支5000余元,直至其盗窃被抓获后才被发现。 (2)犯罪时间的连续性。由于持卡人消费、取款与发卡银行收到特约商户、银行的承兑通知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一“时间差”,在短时间内连续作案。如罪犯侯某于1995年11月至12月短短1个月的时间内连续作案,恶意透支达51000余元。 (3)犯罪行为的重复性。为了避免大额消费、取款引起银行的怀疑,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多次重复作案,小额消费、取款的手段。如罪犯褚某在半个月内恶意透支作案35次,而罪犯侯某在1个月的时间内恶意透支就达117次之多。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原因同其他财产型犯罪一样,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是产生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观原因。另外,信用卡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从客观上也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1)发卡行对申请领卡人审查不细。有的采取私刻公章、伪造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模仿法人代表签名等手段,先后能在各家银行信用卡部顺利地通过审查,骗取个人卡、公司卡,尔后利用骗取的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作案。 (2)发卡行和担保人对持卡人缺乏有效监督。如罪犯褚某通过其工作单位作为担保人领取信用卡后擅自出走,担保人未能及时靠上做工作,发卡行也没有及时收回其信用卡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致使其利用信用卡外出透支挥霍,给银行和担保人都造成了很大损失。 (3)金融部门激烈竞争,给持卡人恶意透支以可乘之机。目前,长城卡、牡丹卡、金穗卡、龙卡等相继发行,但各发卡行之间却互不通气,并采取各种方式吸引客户,致使一些人利用时间差,拆东墙补西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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