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
释义 | 【事实理由】 2020年12月11日凌晨2时许,原告和朋友酒后到被告音乐会所位于某街的“某KTV”内消费娱乐,3时30分朋友与场所服务人员发生口角,原告被被告工作人员赵某持物打伤头部,造成前额部至头顶14cm的皮肤裂伤,边缘规则,深至颅骨,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自2020年12月11日至今,被告未就此事进行沟通协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 2020年12月10日晚,原告卢某及其朋友在一起喝完酒后仍不尽兴,于11日凌晨1点左右到被告音乐会所位于某街的“某KTV”继续喝酒唱歌,直至凌晨3时50分,因已过下班时间,KTV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原告等人离开,由此引发原告朋友的不满,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在KTV大厅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原告被被告音乐会所的工作人员赵某持物打伤头面部,经某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头面部皮肤裂伤、颅脑损伤等伤情,住院11天,经某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某市人民检察院鉴于上述情节,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卢某在被告音乐会所即“某KTV”喝酒唱歌,被其工作人员赵某打伤。因案发时赵某处于工作期间,赵某应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因此应由用人单位被告音乐会所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纠纷,对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故对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及朋友在被告处喝酒唱歌已过营业时间,在被告工作人员的多次催促下仍不离开,继而发生本次的打架事件,考虑到原、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由原告卢某自行承担10%责任,由被告音乐会所承担90%责任即10083.46元(11203.84元×90%)。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被告音乐会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判决结果】 1、被告音乐会所应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0083.46元; 2、驳回原告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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