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案件做出决定时间 |
释义 | 1、行政复议的申请 ①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②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形式 2、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裁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1)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 (2)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输受理范围复议机关的管辖 (4)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且无正当理由的 (5)复议申请提出之前,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室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没有行政复议机关已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审理,行政争议就不可能得到解决,行政复议机关也无法做出复议决定。 (1)审理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期限(5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将复议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期限(7日之内) ·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期限(10日) ·行政复议机关对受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处理期限和《行政复议法》第7条所规定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审查期限。(一般为30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到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以及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审理的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还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文件,不受复议申请范围的限制,这是处理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制度区别对行政争议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著特点。 (3)审理方式 (4)审理中的其他问题 《行政复议法》规定在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复议申请的撤回以及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的原则等事项。 4、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做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 (1)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①决定维持 ②决定限期履行 ③决定撤销 决定撤销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2)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就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行政复议决定书【法律文书】查找 (4)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5、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是指行政复议决定发生的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为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非终局裁决,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限满,尚未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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