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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精神赔偿要不要提供证据
释义
    法律分析:精神损害是无形无质的,无法用最直接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受到精神损害。因此,在实践中,只要证明确有侵权行为的发生,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均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判决的。故发生车祸后,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般应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终结书等交警部门出具或可能出具的相关文书材料。
    3、有关损害结果的证明材料。如伤残认定书,死亡证明等。
    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如何计算
    首先,根据现有司法解释之精神,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经伤残鉴定为十到一级)或者死亡的,赔偿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都会酌情判决;对于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尚不够残疾)的,法院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如果赔偿权利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婴幼儿或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即使赔偿权利人所受伤害尚不构成残疾,基于人道主义,法院一般会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不会超过对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数额。其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双方事故责任的划分,也是计算具体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考量因素。最后,因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建议构成伤残的伤者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使得利益最大化。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怎样赔偿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
    一、为抢救被侵权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被侵权人要进行及时抢救。这时就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等费用。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二、误工费。即被侵权人从受伤害之后到死亡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可能发生的误工费。由于被侵权人受伤在医院治疗,不能进行劳动,因此而减少或者丧失了劳动收入,自然应当支付其在这段时间内的误工费。当然,如果被侵权人当场死亡,就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直接按照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即可。
    三、丧葬费。被侵权人死亡后,要为其购买墓地,对其进行埋葬、火化,进行安葬,这时就产生了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以后,侵权人要对死亡人的近亲属支付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五、精神损害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以后,对死亡者的近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此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不同,它不是对死者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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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9:3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