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签署《劳务协议》也不一定都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释义
    【事实理由】
    2021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合同》主要内容为:劳务期限为2021年5月5日-2021年12月31日,工作地点为某市海关厂库从事搬运工岗位,双方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另,原告在被告提供的该合同文本空格部分为空白情况下所签,事后,均为被告后期自行填写。2021年6月21日凌晨2点时许,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员工宿舍内,由被告向原告所在宿舍提供窗帘,在原告悬挂时不慎从床上跌落。经某市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右侧跟骨粉碎性闭合性骨折、左侧跟骨闭合性骨折、双侧根骨皮肤软组织挫伤、低钾血症,2021年8月份前后(已出院),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现因原告不能胜任原工作而被告至今未能给原告安排其他工位,且未与原告解除用工关系。
    【争议焦点】
    签署《劳务协议》也不一定都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
    2021年5月5日本原、被告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由本案原告宋某**作乙方,被告公司作甲方,合同约定,由原告宋某**为甲方公司提供劳务,甲方每月按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劳务期限自2021年5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工作地点和劳务内容进行了约定,并在合同附件1中对本案原告应提供劳务的任务和计算劳务费的详细内容进行了约定,主要计费的方法是完成工作量作为支付劳务费的依据。合同第十二条还约定,乙方除享受规定的劳务报酬及意外保险外,不享受甲方其他的任何福利待遇。第十四条又约定,本合同中所述法律关系为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落款处,甲方即被告公司加盖印章予以确认,乙方由原告宋某**签字捺手印,订立合同时间是2021年5月5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宋某**开始进入某海关监管库工作,原告宋某**分别于2021年6月15日、7月15日收到被告公司支付的款项两笔,汇款记录附言上写明:工资。2021年6月21日下午原告宋某**因登高挂窗帘跌落受伤,出院后即于2022年4月22日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于当日出具了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申请人宋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遂后原告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代理公司于2021年5月5日与原告宋某**签订《劳务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合同。本案中原告因为在工作场所受伤,要求首先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判断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应当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规定。首先,原告宋某**对从事的工作任务是对哈国到来车辆货物进行装卸及其附带其他工作,按完成工作任务的多少计算劳务费,对于提供劳务的内容和方式原告本人是可自行选择接受与否,并约定了以完成工作任务即装卸货物的数量作为劳务费支付标准,其工作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其次,原告只是提供劳务就能按照被告公司《合同》约定的标准完成工作量,由被告公司按工作量计发劳务费,并没有被被告公司劳动过程的管理制度约束,没有与被告公司形成人身及财产的依附性,虽原则上接受片区被告公司技术人员的管理,但没有具体的考勤制度和奖惩措施,其工作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再次,原告所从事的装卸货物工作双方在《劳务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底薪,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被告公司虽鼓励员工在相同的时间内多完成工作量,但并不具有强制性,双方属于合作共赢,其工作具有凭个人劳动能力大小确定的特点。因原告与被告公司在《劳务合同》中明确了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这在《劳务合同》第一条、第十四条均已言明了双方对劳务法律关系的明知,同时在《合同》第十二条未定约定了被告公司只承担原告的劳务报酬和意外保险,原告不享受公司的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即被告公司承担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公司员工应享受的职工待遇,故原告宋某**与被告公司间应属于劳务雇佣法律关系,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确认原告宋某**与被告代理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1:5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