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 |
释义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表现形式有:(1)不具有真实销售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屋产权份额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名,不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所提供商品、服务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通过承诺回购、代为销售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5)以发行证券为名,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6)以募集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为名,通过虚假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7)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形式,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8)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一、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是什么 1、没有经过有关权力部门批准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跨省非法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但是这里也需要注意,如果是仅限于亲戚朋友范围的,或者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的集资,一般情况下也不属于非法集资。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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