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中认定意外伤害五则判例 |
释义 |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突发狂犬病导致死亡,在死亡原因属于被保险人自身疾病或意外伤害难以界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结合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对该类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作出认定 一审:(2015)沭商初字第224号;二审:(2015)宿中商终字第264号。 简要案情: 原告:周亚、罗书 被告:沭阳人寿保险公司 周亚、罗书系夫妻关系,其女儿周乙。2014年8月31日,周亚作为投保人为周乙在沭阳人寿保险公司处投保学生儿童保险,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5万元。案涉保险条款第十三条将意外伤害定义为“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2014年9月7日19时许,周乙入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狂犬病,经救治无效死亡。 原告周亚、罗书起诉请求判令沭阳人寿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及医疗费786.1元。 裁判理由: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如果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死亡,保险金为1万元;如果系意外事故导致死亡,保险金为5万元。导致原告女儿周乙死亡的直接原因系狂犬病,该病主要是由狂犬病毒通过动物传播给人的一种严重的急性传染病,传染源主要为病狗、病猫等。 原告女儿周乙生活的环境系平原地区的农村,因其年龄幼小,生活区域也相对固定在沭阳县周集乡范围内,而狗、猫系本地区农村常见的饲养动物,故造成周乙死亡的狂犬病极有可能是周乙被携带狂犬病毒的犬、猫抓咬导致。狂犬病在医学上系一种疾病,但周乙因狂犬病毒侵入体内引发狂犬病医治无效死亡,符合意外伤害引发狂犬病的特征。 周乙的死亡虽然经过疾病的中间阶段,但其不是本身的疾病导致死亡,而是受到病狗、病猫抓咬致病毒入侵伤害身体所致,死亡的起始原因和根本原因是意外伤害,该事件为客观事件,完全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解释。因此,周乙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死亡,沭阳人寿保险公司应按被保险人周乙因意外伤害身故赔付保险金额5万元。对于医疗费786.1元,沭阳人寿保险公司亦应赔偿。 沭阳县人民法院据此判决:沭阳人寿保险公司赔偿周亚、罗书50786.1元。 沭阳人寿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点在于周乙因狂犬病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畴。对于被保险人周乙感染狂犬病的原因,现已无从查证,尽管周亚、罗书不能证明周乙感染狂犬病的原因系被猫、狗抓咬,但从盖然性角度分析,被猫、狗等动物抓咬导致周乙感染狂犬病从而死亡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他可能性。 在感染原因确已无法查证的情况下,因被猫、狗等动物抓咬感染狂犬病的概率显著高于其他感染途径,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初步认定周乙系被猫、狗等动物抓咬导致感染狂犬病。被猫、狗等动物抓咬相对于被保险人自身原因而言,符合关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的要件。 尽管感染狂犬病毒发作后临床上称为“狂犬病”,但该相关症状实际上是意外伤害导致,导致死亡的最根本、直接的原因是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死亡的,应认定为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索引:案例选自朱庚:“突发狂犬病致死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1期。 2.对猝死事故是否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应结合个案事实判断猝死是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