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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怎分担配责任
释义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适用本条所规范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有以下要件:
    一是多个侵权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污染者。
    二是污染者存在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即污染者都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但其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
    三是数个侵权行为与损害有总体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单个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造成了同一损害。
    一、侵权行为的分类包括哪些
    (1)按构成要件分
    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2)按侵害对象分
    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
    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应掌握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区分标准,应掌握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标准,应特别掌握共同侵权的情况:
    (1)加害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
    (2)加害人之间虽无共同意思联络,但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性;
    (3)教唆人和实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损害。共同侵权要求侵权人均存在过错,无意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注意区分共同侵权和单独侵权:共同侵权人负连带责任;单独侵权负自己责任。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特征
    以无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环境污染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
    即污染者只要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只要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就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负有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污染者与第三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即便环境污染是因第三人的过错所致,污染者也不能因此免除侵权责任,而应与第三人一起向受害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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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5: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