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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面对身心双重折磨?
释义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被害人不追究对方责任的情况下,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已下达行政拘留决定,必须执行;另一是经调解或违反治安法规定的五种情节,可以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轻微的民间纠纷引发的违法行为,达成协议后不予处罚;同时,违法人消除后果并得到被侵害人谅解、受他人胁迫或诱骗、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也可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当被害人不追究对方的责任的时候,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公安机关已经做出行政拘留的决定并下达通知书的时候,即便被害人不追究,但也是要对对方执行行政拘留的。因为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就要执行。另一种情况是被害人与对方经过公安机关调解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五种情节的时,是可以不予处罚的。这个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就可以不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时既可以不予处罚,又可以减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区分被害人是否追究对方的责任。若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并下达通知书,即使被害人不追究,对方仍需执行行政拘留,因为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然而,若被害人与对方经过调解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符合五种情节之一,可以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这样的处理既能维护治安秩序,又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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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6: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