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税漏税的法人将会受到何种处罚? |
释义 | 《偷税漏税法人会受到处罚吗?新刑法对“偷税罪”的新表述》 我国新刑法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更符合法理和常识,更人性化。逃避缴纳税款被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新法对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积极主动补缴税款的行为给予宽大处理。企业和公民都有缴纳税金的义务,偷税漏税行为将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具体力度取决于金额和情节。 法律分析 一、偷税漏税法人会受到处罚吗? 1、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 2、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按照《刑法》规定要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第一是直接负责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二、新刑法对“偷税罪”的新表述 对比新旧法律条文的修改(新旧刑法对偷税罪的规定附后),可以看出: 1、摒弃了偷税概念。从通常含义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偷税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不同,新刑法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偷税”概念的认识已出现变化。 从本质上讲,税收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的无偿占有;从税收契约论的角度来讲,税收是纳税人换取政府公共服务而提供的对价。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缴纳税款是纳税人违背一种给付义务。改变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识,更加人性化,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 2、设立了逃税罪名。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并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此概括性描述显然比旧的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性质,将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尤其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规定的变化,表明了立法者对于经济犯罪更多倾向于从行为的危害结果角度进行考量,对积极主动挽回国家损失的行为,可依法予以宽大处理。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比较符合当前提倡的“社会和谐”。 在我国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所有的企业和公民都是要履行缴纳税金的义务,那么在计算税金时出现了伪造、隐匿等行为后,也是属于偷税漏税的行为,那么税务机关也是一定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具体的处罚力度会根据偷税漏税的具体金额以及涉案的情节来确定。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中的偷税漏税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对单位而言,通常会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可能面临自由刑、罚金和财产没收等处罚。新刑法对偷税罪进行了修改,摒弃了偷税概念,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更加符合法理和常识,体现了立法的进步。此外,新刑法还设立了逃税罪名,并明确了对于积极主动挽回国家损失的行为可予以宽大处理。因此,对于偷税漏税行为,税务机关将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具体力度将根据涉案金额和情节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六十五条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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