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申报流程:劳务派遣公司应了解 |
释义 | 劳务派遣工伤申报与虚假劳务派遣判断。劳务派遣单位应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协助调查核实。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对于职业病诊断、鉴定,用工单位负责处理相关事宜,提供所需资料;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其他材料。判断虚假劳务派遣需考虑劳动者是否直接应聘、是否与用工单位建立实际劳动关系、是否在试用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 法律分析 一、劳务派遣如何申报工伤 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如何认定虚假劳务派遣 虚假劳务派遣如何判断如下: 1、劳动者是否是直接来用人单位应聘的,如果是,用人单位却强迫劳动者(或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再以“派遣工”的身份继续在单位工作,则为“虚假劳务派遣”; 2、劳动者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前,已与用工单位建立实际劳动关系的,应确定为“虚假劳务派遣”; 3、劳动者在用工单位试用一段时间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可判断为“虚假劳务派遣”。 结语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时,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协助调查核实。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负责处理相关事宜。对于虚假劳务派遣,需判断劳动者是否直接由用工单位招聘,若是却被强迫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或劳动者已与用工单位建立实际劳动关系,或在试用期后才签订合同,均可视为虚假劳务派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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