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条上签字的都具有连带责任吗 |
释义 | 欠条上签字的并不是都具有连带责任。 借款人有责任,见证人只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确实存在,不需要其承担连带责任,而担保人或者保证人则需要承担完全连带责任或者不完全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借贷担保人承担哪些责任 借贷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分别如下: 1、采用一般保证方式的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贷款期限届满后,经法院审理或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返还贷款的,贷款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 2、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承担连带责任,即贷款期限届满后,无论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偿还贷款,贷款人不仅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贷款,还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返还贷款的担保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成立方式有两种情形 (一)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18、19条)。 而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然,这也是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之一。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连带保证责任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那么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 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和民法典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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