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由哪个部门
释义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及标准。安全生产事故由应急管理部门处理,对隐瞒、谎报或迟报的行为进行处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若有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处分。事故认定程序按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级划分,由地方政府和部门进行初步认定,并报上级政府确认。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根据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来判断。
    法律分析
    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由哪个部门
    安全责任事故由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程序是怎样的
    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一)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二)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结语
    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中,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安全责任事故。对于隐瞒、谎报或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若存在不履行职责、违法行为等情况,将面临降级、撤职甚至刑事责任的处分。事故责任的认定程序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认定并报上级政府确认。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不同等级,事故被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八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7 1: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