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检察院怎么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取证进行监督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应注意不以违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发现违法行为应提出纠正意见并重新调取证据。如有必要,检察院可自行调查取证,对违法取证构成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监督中,要注意对侦查机关以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的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违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取证据。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对于在侦查活动中违法取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人民检察院如何加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取证的有效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加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取证的有效监督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首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其次,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全程监督,包括对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防止非法手段和违规行为的出现。此外,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增强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通过这些措施,人民检察院能够更好地加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取证的有效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结语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监督中,严格禁止以违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指出这些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审查起诉部门在发现侦查人员违法取证时,应提出纠正意见,要求重新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还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并对违法取证构成犯罪的情况进行追究。为加强对侦查活动中违法取证的监督,人民检察院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全程监督、提高侦查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这些措施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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