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路政可以开私家车在路上拦车罚款吗 |
释义 | 交警只有在特殊紧急任务下才有权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检查,根据公安厅规定,执勤点应设在出入口、收费站和服务区。交警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处罚,也不得强行拦截或强行登车,除非驾车逃跑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交通警察在处理违法行为时需遵循一定程序,包括敬礼、要求停车、检查证件、核对信息等。 法律分析 不可以,只运交警才有此项权力。根据公安厅出台的《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操作规程》规定1、除执行特殊紧急任务外,禁止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检查。2、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设点执勤的,应当将执勤点设在高速公路的出入口、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警告标志,并有专人警戒。?扩展资料:出于对交警自身安全的考虑,《规程》还明确规定:1、除执行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2、遇有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被检查车辆驾驶室内,强行扒登车辆责令停车;3、除驾车逃跑者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以外,交警不得驾驶机动车进行追缉!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五)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结语 根据公安厅出台的《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操作规程》,只有交警才有权在高速公路上设点执勤,其他人不得进行拦截和检查。交警在处理机动车违法行为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包括敬礼、指挥停车、检查证件等。因此,非交警无权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拦截和检查车辆,这是为了保障交警和公众的安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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