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保全撤销权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合同保全撤销权成立的要件是债务人通过使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这些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后且已生效,导致债务人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 法律分析 合同保全撤销权成立的要件包括: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等。 拓展延伸 合同保全撤销权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是什么? 合同保全撤销权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一方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遭受对方违约或其他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合同保全撤销权。合同保全撤销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法》第53条和第94条的规定。根据这些法律条款,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时,受损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并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合同保全撤销权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欺诈、恶意串通等行为。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符合合同保全撤销权的要求。 结语 根据上述要件,合同保全撤销权确立。合同法第53条和第94条提供法律依据,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时,受损害方可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并要求撤销合同。合同保全撤销权适用范围广泛,包括违约、欺诈、恶意串通等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符合合同保全撤销权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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