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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立案要件
释义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顺利离开和使用公共场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根据本条,公共场所主要包括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院、展览、体育场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贸易市场等。公共场所具有公共特征,任何不特定的人随时进出、停留、使用的场所都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所谓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和行人在交通路线门口安全顺利通行的正常交通状态。它依赖于交通规则。公共场所和交通线路都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量大的特点。如果这种秩序被破坏,就会出现混乱。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者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聚众是本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所谓聚众,是指聚集大量的人参与。除了主要分子,参加活动的人往往不确定,人数随时可能增减。聚众扰乱是指由主要分子组织、规划、领导和指挥,聚集和整合多人,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抵制和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至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故,给相关机关和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一些不合理的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五款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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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19:0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