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律师做伪证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 |
释义 | 一、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做伪证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二、认为民事诉讼中作伪证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法学界对民事诉讼中发生的伪证能否构成妨害司法类犯罪争议较大,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否构成妨害司法类犯罪。有的认为,妨害司法类犯罪只能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适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有的认为,妨害司法类犯罪应该适用于所有的诉讼过程中,当然包括民事诉讼。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妨害作证罪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并未限定妨害司法类犯罪发生在何种诉讼过程中。 (二)是指使他人作伪证是否需要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有人认为,以暴力、威胁、贿买这三种犯罪手段涵盖了后面阻止证人作证和指使他人作伪证两种情况。有人认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与指使他人作伪证是并列关系,阻止证人作证与指使他人作伪证两种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后者明显大于前者,因此,对前者加上了以“暴力、威胁、贿买”这三种手段加以限制,而对后者在构罪上则放宽了限制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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