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认定 |
释义 |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客体应当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内。版权法必须明确保护的专有权。受害人必须拥有著作权,并证明对方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若干特殊权利。由于被告著作权法非常重视公益性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即使作品未经许可使用,被告仍可以以“合理使用”作为免责理由。 一、用小说的人物名字做店名算侵权吗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即构成侵权。 二、汇编作品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所有 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汇编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人对汇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在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数据库,可汇编作品作为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于汇编权是作者的专有权利,因而汇编他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时,应征得他人的同意,并不得侵犯他人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1、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它一方面对原作品进行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另一方面又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对原作品作了形式上的变动。因此演绎作品与原作品一样,都是独立的受保护的作品。演绎作品的作 2、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它一方面对原作品进行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另一方面又在原作品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对原作品作了形式上的变动。因此演绎作品与原作品一样,都是独立的受保护的作品。演绎作品的作者可以凭借他在演绎原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大师的创造性劳动而对演绎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各国著作权法在承认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同时,又规定对演绎作品的保护不得损害原作作者的权利。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与演绎作品作者的同意。 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演绎作品的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对被演绎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原作品进行演绎。如果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作者和演绎作品的双重同意。 4、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应包含两类:其一是对于已发表或已作品进行选择、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如选集、期刊、百科全书等;其二是对不构成作品的材料的内容进行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独创性作品。 5、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是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三、已经下架会被告侵权吗? 已经下架会被告侵权,只要存在侵权行为的话,都是有可能面临着诉讼活动。存在版权侵权需要有侵权行为并且有损害后果,且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版权也就是著作权,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 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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