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可以,一般只能执行公司财产。除非财产混合,否则不可以执行法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法律规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的,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情形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如何起诉? (一)直接诉讼 在这种诉讼中,原告为股东,被告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起这种诉讼的5种情况如下: 1、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2、董事及高管人员违反职责。 3、不能行使查阅权。 4、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5、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派生诉讼 派生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本应由公司来起诉,但由于各种利益关系或其他原因,公司不起诉,这时股东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自己提起诉讼,这时原告是股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