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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董事会决议解除总经理职务有效性,应从哪三个维度判断?
释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本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10号指导案例,该案例的诉争原因在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兼任)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将聘任的公司股东兼任的总经理职务解聘。该董事会决议应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法律审查:
    一、董事会决议的召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三、董事会决议的决议内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
    本案中,原告方李建军诉称被董事会解聘的原因是不真实,故认为决议内容是无效或应予撤销。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法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原则,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调整,原则上由公司内部自治机关调整,司法机关一般不深度参与调整。故本案的董事会决议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来看都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中对解聘总经理职务并要求核实解聘的原因,故董事会决议解聘的原因不属于司法审查范畴,也不能以此作为否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建军的诉请并确认董事会决议依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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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3:2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