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上海刑事律师」销售的减肥药里含有毒物质,卖家被判刑
释义
    在减肥药里加入被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并且对外宣称有显著减肥功效,被告人因此被判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孙某以牟利为目的,从王某处购买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的“三无产品”,在明知服用该减肥产品有“口干、食欲不振、失眠、便秘”等不良症状的情况下,仍采取“纯中药提取,月瘦15-30斤”“不节食,不运动,不拉肚子,包瘦”“通过多喝水,从尿液中排出脂肪”等话术,诱导消费者购买。
    后经检测,孙某所出售的绿色、粉色减肥胶囊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添加的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西布曲明”。
    孙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查,被告人孙某共销售减肥药36900元,非法获利2370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孙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积极退赃、已支付部分赔偿金,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根据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3800元,没收其违法所得23700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110700元,同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问题1:本案中孙某出售的为何是“食品”而不是“药物”?
    律师回答道:在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涉案的产品究竟是食品还是药品,有时会存在争议,食品和药品是存在一定交叉的。例如本案中的减肥产品,虽然说是“减肥药”,但不同假药假冒的是“国药准字”下的药品,因此该“减肥药”不属于“假药”,而是属于“食品”。
    问题2:本案中孙某为何构成上述罪名?
    律师解释到:《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本案中的孙某出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物质,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问题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提示:两者虽然都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但是在客观要件方面,两者存在区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至水井、河流等公共场所中。
    -----------------------------------------------------------
    【推荐律师】
    尤辰荣律师,上海律师,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高级合伙人。在从事律师职业的20年时间里,尤辰荣律师始终坚持工作在诉讼法律服务的第一线,亲力亲为地办理每一件委托人托付的案件。凭借着长期在诉讼法律服务领域的执业经验和经历,运用扎实的业务知识和娴熟的诉讼技巧,尤辰荣律师及其团队承办过数千起的各类诉讼案件,为大量的委托人完成了诉讼的目标。
    尤辰荣律师擅长办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以及商事仲裁案件,在各类婚姻家庭案件、遗产继承案件、刑事辩护案件、房产纠纷案件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1 22:4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