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构不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是取决于发生关系时对方的态度,如果对方已经被你陷入不知、不能、不敢反抗的境况,那么就是刑法规定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并与之发生性关系,就已经构成了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如果对方是14周岁以下的幼女,更要从重处罚。若有其他恶劣的情节,罪刑会更重。但是鉴于是一时冲动侵犯了恋人,主观上恶意不大,可以认罪态度好一些,请求对方的谅解并积极调解或者赔偿,或许会从轻处罚。 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属于强奸,年满14周岁以上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是否违背妇女意愿,要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如果对方只是半推半就,且内心是希望发生性关系的,那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愿。 要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是否有罪,按有利于行为人原则,认定无罪。就强奸罪而言,一般是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介入,要通过一些列证据证明是否有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