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第十六条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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