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挪用公款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该党员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客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