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机关违法 撤销行政许可 ,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受害人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 ,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同时可以 申请国家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 吊销许可证 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 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客观: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