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 |
释义 | 现实生活中,有些聪明的人在卖房子的时候可能会想,当初自己是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才得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那么能不能把房子卖给一个人的同时,再把房子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个人呢?这种想法看似很有道理实际上却是无法实现的。因为房屋不可能脱离土地而存在,如果一个人可以在没得到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得到房屋,那这种房屋就真的是"空中楼阁"了,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可能脱离房屋而单独转让的。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据此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的,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的建设用购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由此可见,想把房屋和房屋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转让的想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上是一个整体,只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有一个发生转让,另一个就要相应转让,这就是所谓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因此从法律后果上说,不可能出现"房"和"地"分属不同主体的情况,二者必须同时发生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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