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反诉状中可以追加被反诉人,提反诉时具体事项如下: 1、反诉提出的期限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而非举证期限届满前; 2、反诉应当用裁定形式驳回,不能仅仅在“本院认为”部分驳回; 3、二审中未对驳回反诉的裁定提出上诉,再审中提出的,法院不予审理; 4、二审中当事人提出反诉,法院对反诉不予受理。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5、提出反诉后未依法交纳诉讼费,对其反诉不予审理; 6、提出反诉,却对反诉未进行审理,缴纳反诉费的,可向一审法院要求退还反诉费; 7、本诉被告只能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提起反诉,不能以本诉中其他被告作为反诉被告; 8、反诉中可基于与本诉的相同事实追加本诉案外人作为反诉的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