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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代管人变更的法律规定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一、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标准及程序
    在财产代管人的确定上,最基本的原则是有利于失踪人财产的代管。
    有观点认为,在失踪人无利害关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提出申请的情形,应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财产代管人的申请。因财产代管人的确定、变更所涉的关系仍属于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人民检察院作为申请人并不妥当。民法典没有采纳这一观点。
    至于人民法院审理变更财产代管人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其中第二款又规定: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后果
    本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这一规定设立了前后财产代管人的衔接机制,使整个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更加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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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7:0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