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假劣药的处罚新规: 1.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法律客观: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