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安抗辩权概念是什么 |
释义 |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暂停履行的权利,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欺诈。行使该权利的先给付义务人需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现实危险。 法律分析 1、不履行异议权是民法中异议权的一种。根据我国规定,它是指在双方履行顺序上互相承担债务的双重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已经丧失或可能已经丧失,可以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履行异议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通过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2、行使不履行异议权的先行付款义务人有义务证明后行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并有实际危险不能对待支付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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