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销售劣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1、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立案标准如下:行为人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致使他人遭受轻伤、重伤后果,或者死亡的;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生产、销售的药品属于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一、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2、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3、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4、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5、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6、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二、如何鉴定识别假冒伪劣药品 假药是指使用后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或虽无损害但却达不到治疗目的而延误病情的某些药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超过有效期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综上,如果药品的外包装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等的很有可能就是假冒伪劣药品,购买时要注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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