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生效后是否能够增加条款?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合同生效后是否能够增加条款? 合同已生效还能补充条款。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一般应明确约定,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确规定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发生的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签订合同后,如果发现内容需要补充,可以起草合同补充协议。拟定合同补充协议需要注意几个必要的信息:双方基本信息需要全面具体;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协议补充或变更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哪些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增加了如下必备条款: 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其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常随意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有一些情况是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 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本来有明确的标准,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不影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由于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为了强化其社会保险意识,增加了该条款。 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条款的落实,《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 【风险提示】劳动合同增加的五项必备条款,1、3、4、5基本上是法定的,没有多少操作余地,关于工作地点条款,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可根据自身的情况,与劳动者灵活约定该条款,比如以列举方法约定:乙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为:北京、上海、广州,这样可避免因工作地点的变更带来的纠纷。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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