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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告未与被告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原告不能对房产享有任何权利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结合本案,本代理人对原告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予以反驳,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本代理人认为房产系被告个人出资购买,而不是原被告共同购置的房产。原告代理人主张房产系原被告共同购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共同购置的房产。但原告举出的完税凭证及代交房贷票据,其上名称皆为被告魏xx的名字,证明了完税凭证系被告所交纳而不是原告交纳;至于房贷票据原告只提交2012年3月至2012年7月五个月,而房贷是从2008年10月开始交纳,原告为什么不提交这期间的票据呢?原因在于原告根本就没有代交,是被告亲自交纳的,原告能提交从2008年10月至2012年2月及2012年8月的缴房贷的票据。因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共同出资购买房产。
    2、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被告没有工作和经济来源,没有购房的经济能力
    ,本代理人认为这是毫无根据的。其一、原被告之间又不是同居关系,更不是夫妻关系,被告为什么要把自己工作及经济来源告知原告呢?其二、我国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要求公民应当将自己的工作及经济来源公之于众,当然也没有必要告知原告;第三、原告提交的存折等不能证明其交纳了购房首付款及房贷,原告的代理人解释说:“存折上可以一分钱不知处,但可以用其他收入代支”这是原告及代理人自相矛盾的地方,既然,原告可以用其他收入代支,被告为什么就不能用其他收入代支购房款呢?显然,被告是可以用其他收入支付购房首付款经房贷的,也就是有购房还贷的经济能力。
    3、根据原告提交的日常生活开支记录来看,原告确实给了被告几次钱且要求被告签字确认,至于原告给付被告金钱的性质暂且不论,仅从开支记录来看,给付最多的也就几百元钱,根据原告的为人处世风格,几百元钱都要求被告签字,那么购房首付款七万多元为什不让原告签字呢,这是不符合逻辑的!这充分说明了购房款根本不是原告支付的而是被告自付购房首付款的!
    4、原告于2012年9月14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跨行汇款,向被告用于还房贷的农行卡号为6228482460793693312汇款八百余元,原告此举想说明什么问题呢?无非是想证明被告用于还房贷的钱是原告支付给被告的,也就是想证明被告没有支付购房首付款及还房贷的经济能力。但原告弄巧成拙,被告买房及支付房贷是2008年开始的,原告于2012年8月3日起诉且于2012年9月14日才向被告汇款,这是原告在证明自己在2012年9月14之前的购房首付款及放贷都不是自己支付的,而是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及房贷的。
    5、原告代理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作为依据,认为原被告是按一般共有且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对房产享有权利。本代理人认为,一般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更重要的是没有共有的基础,原被告既不是夫妻关系也不是同居关系,原告也没有对房产出资,原告如何与被告共有此房产?因此原告并不享有任何权利,而由被告个人所有。
    6、原告代理人还以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为依据,认为被告借婚姻之名索要财物。这是十分荒唐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34号】已经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废除,原告代理人以被废除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来认定被告借婚姻之名索要财物是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的!
    一、贷款合同一方违约起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起诉状。应按照被告的人数加一份提供。起诉状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起诉人签名等内容。
    (1)当事人系公民的,基本情况至少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龄)、住址四项,并尽可能提供其的手机、电话等连续方式。住址应填写经常居住地(即离开户籍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地方)。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填写户籍所在地。当事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应至少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地址三项基本情况,并尽可能提供电话(手机)联系方式。
    (2)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承担诉讼费用。
    (3)事实理由应当明确具体,能够反映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因何原因借款、借款的时间、地点、经过、是否存在担保物权等情况。
    (4)起诉状的结尾应由原告亲笔签名,不得代签。不会写字的,由其他人代签,并由本人按手印。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加盖公章。
    2、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
    (1)原告系公民的,应提供原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明主体身份的材料复印件,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
    (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同时提交律所函,律师证原件、复印件。
    (4)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原告不能到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委托手续的材料,该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为外文本的,应附中文译本。
    3、相关证据材料,应按照被告的人数加一份提供复印件。
    (1)书面的借款合同;
    (2)借据(欠条)、收条;
    (3)银行转款证明;
    (4)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录音证据、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
    (5)债权相关的担保合同、抵押登记手续;
    (6)存在关联诉讼的,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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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2: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