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属于违反保密法应承担的责任 |
释义 |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需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保守企业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期内。违反保密义务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劳动者如果违反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责任。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对其接触或者可能接受到的用人单位的负有保密义务。无论是否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其法定义务。如果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的民事责任。如果达到法定条件可能构成商业秘密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不属于违反保密法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法律责任 不属于违反保密法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法律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法律上,保密法规定了特定的行为违反保密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对于那些不属于违反保密法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法律责任存在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只有违反保密法的行为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以保护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张应该对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负责,无论是否违反保密法。他们认为,即使某些行为不违反保密法,但如果它们导致了重大的损害或危害,仍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是否应该对不属于违反保密法的行为受到法律责任,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社会伦理和公共利益等多个因素。 结语 保密义务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的法定义务,违反保密义务可能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甚至构成刑事责任。对于不属于违反保密法的行为是否应受法律责任存在争议。一方面,保护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是重要的法律原则;另一方面,对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也应承担责任。因此,对不属于违反保密法的行为是否应受法律责任,需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社会伦理和公共利益等多个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